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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2-10-26
【美签】2012年11月起赴美观光 免签证规定 VWP

l 免签证计划Visa Waiver Program(简称VWP

1. 台湾护照持有人可不需美签赴美的起始日为2012111

2. 无须申请美签即可前往美国洽商或观光(B签证之旅行目的)并可停留达90天。惟停留天数不得延长,VWP旅客在美期间亦不得改变其身分,例如变更为学生签证。

3. 若台湾旅客希望申请观光签证,亦可选择申办。若已具备有效的观光签证,只要旅行目的符合观光签证且签证尚未过期或遭撤销,仍可使用该签证。此情况下不需再提出「旅行许可电子系统」(Electronic System for Travel Authorization, ESTA) 申请。

4. 若以VWP入境美国,接着又到加拿大或墨西哥做短暂旅行,可再以VWP回到美国,惟可停留天数须扣除之前在美停留天数。

5. 20106月起启动I-94W无纸化免签证专案 (the VWP paperless I-94W program),使用免签证专案之旅客,以飞机或轮船进入美国领土(关岛)不需再递交I-94W表格,但如果是以陆路进入美国者,则须要填写I-94W

  1. 申请ESTA注意事项
    -- 旅客欲以VWP入境美国,须先透过旅行授权电子系统(ESTA取得授权许可,并于旅行前满足所有相关资格条件。
    --ESTA授权许可的作业时间可能需72小时。
    --ESTA授权许可的效期通常是二年或护照到期日,以二者较早发生者为准。
    --护照须为晶片护照(20081229之后的护照都是)
    -- 费用:4美元的处理费10美元的旅游推广法案费(如拒签,此费可退)
    --送出申请书后,如果发现有错误,只有email,电话,旅行资讯如:班机号码,航班,可以再上网更新, 如果护照发行日及到期日打错,则须再付一次钱,再申请一次, 其余的更正请打(202) 344-3710


    有关更多VWP问题:
    请洽美国在台协会询问